(2013)河民初字第45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史继波与被告朱孔讲、高立军、高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继波,朱孔讲,高立军,高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4501-2号原告史继波,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孔讲,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高立军,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立平,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继波诉被告朱孔讲、高立军、高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继波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继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继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史继波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