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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尹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胜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