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尹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胜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