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法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武冈市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令旭,武冈市稠树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宏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曾海龙担任记录。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0年9月双方在武冈市秦桥乡民政办登记结婚。2001年6月27日生女儿何浏,2006年7月4日生儿子何伟。婚后,被告及其家人排外思想严重,从来不把原告当自己人,家里大小事情从来不征求原告意见,对原告猜忌、歧视。被告对原告态度恶劣,随意侮辱原告,双方思想观念、生活习惯、性情差异很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彼此无法进行正常沟通。2006年8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何伟随原告一起生活,何浏随被告一起生活,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刘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何某某的户籍资料复印件一份;3、原、被告婚姻登记信息材料一份。上述证据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以及双方于2000年8月3日在武冈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情况。被告何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三份证据属实,没有异议。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的诉称是一些很笼统的话,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没有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应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何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何成双的证言一份;2、证人何德才的证言一份;3、证人马青苏的证言一份;4、证人何长文的证言一份;5、证人马昌兵的证言;6、新宁一渡水法律服务所函件。上述证据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平时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2013年原、被告从外面回来在家里一起生活了几天。原告刘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2、3、4、5的证人证言证实原、被告没有矛盾不完全属实,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还是有的,但没有激烈冲突,对证据6没有异议。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内容属实,形式合法,且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均系证人证言,证据来源合法,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认定,证据6内容真实,且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0年9月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6月27日生女儿何浏,2006年7月4日生儿子何伟。婚后,由于原、被告在一起打工的时间较少,缺少沟通,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己关心不够,也不把原告当家里人对待,夫妻俩产生了隔阂,2013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相互了解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尽管因家庭琐事夫妻俩产生了隔阂,但婚后生育了二个子女,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应判决离婚的观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戴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海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