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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新虎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张某、安徽省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王景华、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人财保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新虎线缆材料有限公司,方志明,张红霞,安徽省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王景华,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江阴市新虎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被告:方志明,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张红霞,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安徽省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徽州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被告:王景华,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虎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志明、张红霞、安徽省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王景华、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人财保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秋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新虎线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文国审 判 员  洪声润人民陪审员  仰时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鲍春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