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凡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家云,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先凯,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