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商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道明、石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道明,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海棠南路58-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董事长。被申请人刘道明。被申请人石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道明、石娟位于连云区墟沟西小区港务局路35号楼201室房产(丘号5660723-3)、连云区宿城乡东崖屋村东崖屋组93号房产(丘号571001)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苏G15F**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小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港商诉保字第号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关于申请人姚玉琴申请诉前保全何庆武财产一案,我院作出(2013)港商诉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查封房产需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请协助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本市开发区五羊路63号久和商务楼10号楼七楼、新浦区苍梧路明珠皇冠花园1号楼3单元15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