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城民初字第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620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不同意和好。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海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