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安世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贰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勇,薛坤辉,安世阳,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人薛坤辉,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安世阳,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24535.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世阳和王培纳入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