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四终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齐云成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齐云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友谊路与新华道交叉口信息大厦10层。负责人程广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宗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云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艳杰(系齐云成小姨),女,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女过庄村中小街38号。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贾宝兴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卓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