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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登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郑银祥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登字第14号申请人:郑银祥,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银祥因与“富升工1”轮船舶所有人舟山市富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富升工1”轮享有的海事债权人民币21万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欠薪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银祥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郑银祥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