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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薛建分与薛永江、薛玉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分,薛永江,薛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分,男,1964年9月生,汉族,新乐市内营村人。被执行人薛永江,男,1975年5月生,汉族,新乐市内营村人。被执行人薛玉波,男,1977年1月生,汉族,新乐市内营村人。关于薛建分与薛永江、薛玉波人格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14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永江、薛玉波银行存款85024.17元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数量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胜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