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奥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奥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徐州奥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钱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秀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湘江路南黄山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友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州奥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苏信电器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江苏苏信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X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