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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民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大树、杨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南充市顺庆民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锐、陈晓东,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大树。被告杨丹。原告南充市顺庆民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大树、杨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诉讼费交纳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