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王超申请执行宋传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宋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宋传德,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申请执行人王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刑初字第1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6日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传德履行给付赔偿经济损失44626.3元的义务,同年11月1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传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宋传德存在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凤分社的个人账户存款69元及个人账户存款714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宋传德存在中国邮政银行隆昌县双凤支行的个人账户存款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