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第5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莒志与董春树,席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志,董春树,席桂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第5455号原告莒志。被告董春树。被告席桂枝。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志与被告董春树、席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莒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