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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第5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莒志与董春树,席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志,董春树,席桂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第5455号原告莒志。被告董春树。被告席桂枝。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志与被告董春树、席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莒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