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吴春梅与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梅,吴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吴春梅,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梅,女,约53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梅与被告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春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蒋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