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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吴春梅与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梅,吴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吴春梅,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梅,女,约53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梅与被告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春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蒋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