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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远安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与许治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许治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被执行人许治宝。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与许治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远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00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远民初字第7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