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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姚美桃与张明华、魏玩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桃,张明华,魏玩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姚美桃,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张明华,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魏玩芝,女,汉族,1954年1月15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美桃与被告张明华、魏玩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美桃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美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美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