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姚美桃与张明华、魏玩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桃,张明华,魏玩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姚美桃,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张明华,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魏玩芝,女,汉族,1954年1月15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美桃与被告张明华、魏玩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美桃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美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美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