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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志达铸纲有限公司,程国勇,严金菊,金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张王村沌郭路。法定代表人罗德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志达铸纲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法定代表人程国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国勇,武汉市志达铸纲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严金菊,被执行人金国祥,原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党委副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志达铸纲有限公司、程国勇、严金菊、金国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志达铸纲有限公司,程国勇、严金菊、金国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467,085.50元,执行费27,07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志达铸纲有限公司、程国勇、严金菊、金国祥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国祥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南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新01006**,建筑面积256.49平方米)一处。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