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华媚媚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华媚媚,王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68号806室。负责人莫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维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媚媚,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杨帅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男,1992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代理审判员 仓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