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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1-04-23

案件名称

崔向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赵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赵小勇;顾晓芳;陈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崔向阳。委托代理人曹**新。委托代理人崔向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3771-2),住所地南通市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委托代理人林长庆。被告赵小勇。被告顾晓芳。被告陈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向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赵小勇、顾晓芳、陈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向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向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亭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慧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