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肖龙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肖龙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周建平,男,生于1964年12月23日,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肖龙菊,女,生于1967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平诉被告肖龙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建平负担。审判员 :陈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