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梅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温二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温二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梅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陈志华,男,1994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虞杏珍,常熟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温二妹,女,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志华诉被告温二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华及委托代理人虞杏珍、被告温二妹及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到庭参加诉讼。后又由审判员叶惠、李远、人民陪审员薛炳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华及委托代理人虞杏珍、被告温二妹的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华诉称:被告与原告父亲陈学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家庭关系不睦。原告要求父亲为了家庭与被告断绝往来。之后,陈学文以不再和被告往来,要支付被告25万元人民币,才能断绝往来为由,要求家庭人员出面为其借25万元支付被告。为了家庭,原告及母亲到处向亲戚、朋友借款,随后支付了温二妹。之后,被告写下了承诺不再往来的字据。但等到钱到手不久,被告又与陈学文继续往来,并用原告的钱购买了房屋。为此,原告及其家属四处寻找被告及陈学文要回25万元,后被告写下了欠条一张。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25万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温二妹辩称:陈学文以要支付被告25万元人民币才能断绝往来为由,要求家庭成员出面为其借25万元支付被告,以及陈学文与温二妹之间的协议是:“今给二妹25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绝不往来,再有往来,天打雷劈。”根据这两项,这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不当得利,赠与本身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陈学文之前的行为确实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但是现在陈学文为了断绝这样不正当关系,心甘情愿的自愿补偿对方,并且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现在要求返还财产,但25万元是陈学文自愿给付的,欠条也是在原告威胁下写的,所以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陈学文系原告陈志华的父亲,陈学文在婚后与被告温二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断绝陈学文与温二妹的往来,2013年3月1日,陈志华及家人筹集25万元人民币交付被告温二妹,陈学文及温二妹在交付现场写下纸条一份,载明:“今给二妹25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决不往来再有往来天打雷劈”。温二妹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陈学文25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决不往来再有往来25万元退回再有往来天打雷劈”。温二妹收取25万元后,购买了常熟市梅李镇银河柳岸的房屋。因原告方发现陈学文与温二妹未断绝往来,2013年5月1日,陈志华等人来到温二妹家,并砸坏了温二妹家的防盗门。2013年5月2日,在梅李派出所,温二妹向陈志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志华25万元于本月还清”。陈志华写下承诺书,同意赔偿砸坏防盗门的修理费或置换费。因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未果,原告诉讼来院。审理中,经本院向陈学文调查,陈学文陈述:虽然收条上写的是其收的,但钞票都是陈志华去筹集的。在派出所的时候,温二妹说过要还的,也签字的。现在由陈志华向温二妹主张返还25万元,没有意见的。在写了收条后,和温二妹依旧和以前一样来往,保持关系。上述事实有收条、欠条、承诺书、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温二妹收取的25万元,由原告陈志华以家庭名义负责筹集,收取原因是为了断绝其与陈学文的不正当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事实上温二妹与陈学文未断绝往来,赠与所附义务未履行。由于温二妹与陈学文未断绝往来,原告陈志华与被告温二妹过程中产生新的纠纷,双方在梅李派出所处理过程中,温二妹向陈志华出具了欠条,表示欠陈志华25万元,实为同意返还陈志华25万元,该欠条是温二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其承诺再有往来25万元退回,相互印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其系受到胁迫而写下欠条,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二妹返还原告陈志华人民币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6870元由被告温二妹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叶 惠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