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彭冬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冬生,罗晓燕,陈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彭冬生。申请执行人罗晓燕。委托代理人文桂彬。委托代理人黄美华。被执行人陈会忠。申请执行人彭冬生、罗晓燕与被执行人陈会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岳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未终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会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冬生、罗晓燕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会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冬生、罗晓燕与被执行人陈会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彭冬生、罗晓燕发现被执行人陈会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辉霞审 判 员 许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开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倩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4、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