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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商初字第96号原告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大洋洲镇盐化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周爱平,董事长。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88号。负责人范文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智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