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润少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少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李某,镇江市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营业员。被告郁某甲,圣维斯实业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李某与被告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东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郁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几年时间一直在外务工,对家庭不闻不问,缺少对原告及女儿的基本关爱,毫无家庭责任,故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郁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郁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房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