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督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勇与被申请人熊心田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勇,熊心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张定民督字第13号申请人曹勇。被申请人熊心田。申请人曹勇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熊心田偿还借款120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熊心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曹勇12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