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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督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勇与被申请人熊心田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勇,熊心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张定民督字第13号申请人曹勇。被申请人熊心田。申请人曹勇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熊心田偿还借款120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熊心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曹勇12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