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陶营乡肖坡村大营南组。委托代理人:孙爱华,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陶营乡代营村前崔。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