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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陶营乡肖坡村大营南组。委托代理人:孙爱华,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陶营乡代营村前崔。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