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贺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朱某,女,汉族。被告贺某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贺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还款计划,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依法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袁仲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