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秦四晓与赵延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四晓,赵延昭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51号申请人:秦四晓,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赵延昭,男,1983年5月9日出生,住日照市莒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LK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LK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道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