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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瑛与黄翠芳叶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瑛,黄翠芳,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瑛,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芳,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勇,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上诉人刘瑛因与被上诉人黄翠芳、被上诉人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民一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瑛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瑛的撤回上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上诉人刘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万雄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曾伟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