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吴少华与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韩秀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少华;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韩秀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2号原告:吴少华,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秀梅。被告:韩秀梅,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华与被告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韩秀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少华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