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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