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田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田民初字第1号原告鲍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以暂放弃诉讼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