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清路、何登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清路,男,汉族,住剑阁县上寺乡。被执行人何登轶,男,汉族,住剑阁县下寺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清路、何登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清路、何登轶的银行存款21380.2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志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