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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王XX与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5068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高亮峰,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原告王XX与被告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亮峰律师,被告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并于200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为琐事经常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开始,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并于200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婚姻。现夫妻关系虽失和,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并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蒋X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