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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王永生所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王永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王永华,女,汉族,1959年9月15日生,大专文化,教师,住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路北。被告王永生,男,汉族,1957年2月21日生,中专文化,干部,住扶沟县城关镇支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王永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王永华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永生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华对被告王永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永华负担。审判员  张继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