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王永生所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王永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王永华,女,汉族,1959年9月15日生,大专文化,教师,住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路北。被告王永生,男,汉族,1957年2月21日生,中专文化,干部,住扶沟县城关镇支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王永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王永华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永生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华对被告王永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永华负担。审判员 张继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