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齐红英与绥宁县宝庆联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红英,绥宁县宝庆联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齐红英,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宁县宝庆联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佼隆(特别授权),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红英与被告绥宁县宝庆联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红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绥宁县宝庆联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齐红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妍妃代理审判员 刘 扬人民陪审员 唐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