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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女,生于1965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聂晶、沙梦琪,均系济南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丽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晶、沙楚琪,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长女孙某甲,现已成年,次女孙某乙今年16周岁,在校学生。现因第三者插足,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并对原告及孩子进行辱骂,后发展到身体冲突。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财产;3、婚生次女由孩子自行决定由谁抚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称我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不属实,原告称我有第三者亦不属实,原告应对此举证,否则我将依法追究责任。我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9月2日登记结婚,1992年9月23日生育大女儿孙某甲,1997年6月13日生育小女儿孙某乙,孙某乙现在某职专上学。原告诉称,被告因与第三者有染,经常与原告吵架,并对原告及孩子进行辱骂,后发展到身体冲突。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已共同生活20余年,婚后建立了浓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长女已成年,小女也已16周岁,夫妻双方应以全家安乐为己任,造福一家,给子女树立榜样。夫妻双方还应该相互信任,彼此尊重,珍惜多年的夫妻之情。原告诉称,被告与第三者有染,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考虑双方20余年的夫妻感情,只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尽到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为人处事多考虑妻子、女儿的感受,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忠实于家庭,就能够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双方以后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