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运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运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22号原告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玉石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赵忠世。被告四川运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城南工业园区(三辆车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景冰娟。原告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运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运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犀浦分理处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运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犀浦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8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