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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中刑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谭荣华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荣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刑执字第1386号罪犯谭荣华,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荣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提出,罪犯谭荣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提出罪犯谭荣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1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谭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荣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