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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涡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刘沟行政村张庄自然村041号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后高楼行政村彭庄自然村**号。张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00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建审判员 蒋召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