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常州高原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圣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高原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圣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5号原告:常州高原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戚墅堰区潞城街道东升村委李家塘村138号。法定代表人:胥忠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美玲,女。被告:大连圣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高原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圣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高原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常州高原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