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商初字第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杨惠兰与无锡市象牙海岸婚庆礼仪有限公司,李培培,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兰,无锡市象牙海岸婚庆礼仪有限公司,李培培,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商初字第0568号原告杨惠兰。被告无锡市象牙海岸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解放西路26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培培。被告李培培。被告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兰与被告无锡市象牙海岸婚庆礼仪有限公司、李培培、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惠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杨惠兰已预缴),由杨惠兰负担。审判员 莫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