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行审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嘉善吉利食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嘉善吉利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俞泓刚。委托代理人王佳佳、沈强。被执行人嘉善吉利食品厂。投资人黄建林。2013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因被执行人嘉善吉利食品厂不履行其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善质技监罚字(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质技监罚字(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执行人已停产关闭、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强制执行善质技监罚字(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