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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文福与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谢文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铜梁巴川镇金龙工业园区白土坝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友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文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铜法民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弘昇管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康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