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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银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银某。委托代理人吴涛,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某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银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银某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