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孙炳智、赵毓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孙炳智,赵毓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庆粉,该行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55号。委托代理人王雷、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炳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赵毓国,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诉被告孙炳智、赵毓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清偿了债务,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7877元,���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