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4)第7号朱威武 贩毒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威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万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威武,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万宁市万城镇新兴村委会下乐保扶村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威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威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朱威武在万宁市万城镇人民西街金都大厦附近贩卖1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钟王,得款人民币100元。2013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朱威武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西街汽车修理厂附近,贩卖1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钟*1、钟*2,得款人民币100元,双方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钟*2身上缴获其刚从朱威武处购买的1包毒品,从朱威武身上扣押到手机一部、人民币100元。经鉴定,缴获的1包毒品净重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朱威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威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被告人经过、(2008)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证人钟*1、钟*2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威武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威武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其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累犯且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威武当庭认罪,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应结合所有情节对其量刑处罚。扣押的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系毒资和联系贩卖毒品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威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曾子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婷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何川撰稿:曾子珊校对:谢婷华印刷:黄静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印刷(共印15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