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3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季新虎。被告顾某,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海燕 微信公众号“”